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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省抽2023年第4号)|管理局_新浪财经_新浪网

admin 运动吧 2024-06-13 25浏览 0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省抽2023年第4号)|管理局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2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省抽2023年第4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省抽2023年第4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2号),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农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康园绿毛峰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农康园绿毛峰(生产日期:2022-09-27;规格型号: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农康园绿毛峰5公斤,货值1200元;已销售5公斤。当事人成都农康园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合计人民币30200元(大写:叁万零贰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农康园绿毛峰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是原料茶叶农药残留超标所致。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原料进货查验,做好食品安全溯源,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温江区溪源桶装水经营部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2-10-23;规格型号:18.2L/桶;)不合格项目:界限指标-锶、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饮用天然矿泉水20桶,共计364公斤,货值570元;已销售7桶,共计127.4公斤;库存(未销售)13桶,共计236.6公斤;该涉案产品除抽样外,剩余已退回供货商。当事人温江区溪源桶装水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未查验供货商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6元(大写:叁佰叁拾陆元整);

3. 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合计人民币936元(大写:玖佰叁拾陆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饮用天然矿泉水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界限指标-锶,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合格可能是加工环节过程控制不严所致,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温江老踏踏小吃店经营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加工日期:2022-11-09;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批次油条3公斤,共计3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3公斤,共计3公斤;该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并被消费者食用,故无法召回。当事人温江老踏踏小吃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26元(大写:壹拾肆元贰角陆分);

3.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合计人民币514.26元(大写:伍佰壹拾肆元贰角陆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油条由当事人加工,该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是加工过程控制不严,使用过量食品添加剂所致。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把控制作环节,确保按需称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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